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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顺律师6小时前回复:
婆婆全款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为夫妻双方名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书面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处理,以下是无乱码的核心要点:
一、核心定性依据
1.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姓名,即视为对双方的权属认定,具备法定公示效力。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无书面明确约定仅赠与己方子女的,依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直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对应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唯一例外情形(需有充分书面证据)
1. 婆婆与己方子女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该购房出资仅赠与己方子女个人,与配偶无关,协议需无歧义且签字确认。
2. 有充分证据证明婆婆的出资是借款(如借条、转账备注“购房借款”、双方沟通记录等),此时房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出资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需共同偿还。
三、离婚分割的实务处理
1. 无上述例外情形的,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不会直接均分,会综合考量出资来源(婆婆全款)、婚姻存续时长、双方对房产的贡献、有无过错等因素,大概率判归出资方子女所有,由取得房产一方按房产现值,向另一方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
2. 若房产证登记为按份共有并标注份额,按登记份额分割;未标注份额的共同共有,由法院结合前述因素确定具体补偿比例。
四、关键证据留存与风险提示
1. 务必保存婆婆的全款出资转账记录(从婆婆账户直接转至开发商/卖方账户最佳)、房产证原件、购房合同等核心凭证。
2. 仅口头主张“婆婆出资只赠与己方子女”,无任何书面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仍按共同财产处理。
3. 若存在赠与或借款的书面约定,需妥善保管协议原件,避免遗失或涂改,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