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省直及垂管系统行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
取消录用审批工作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申请条件:《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符合取消录用或申请取消录用的条件
办理材料:被取消录用人员考察材料、录用后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出具被取消录用人员的情况说明、初步提出处理意见;用人单位省级主管部门 研究处理意见;用人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公函(致省公务员局)一份;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
办理地点: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省政府大院5号楼13层1311房)。
办理时间:自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
联系电话:0851-86823635;联系人:胡海
办理流程:被取消录用人员提出申请-招录机关按管理权限提出初步意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