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财政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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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财政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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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预算总表

  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四、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各类用于民生方面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和激励政策;负责人才引进中国外、境外人员在本省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保险管理转续政策,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黔(回黔)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医疗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

  (十三)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黔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许可及对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四)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厅部门预算汇编单位包括厅属11个独立核算单位和厅机关及省社保局代编代管专项资金预算。11个独立核算单位包括:行政单位2个,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级及省公务员局;参公事业单位3个,即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就业局、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其他事业单位6个,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公务员培训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考试院、省人才服务局、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三、部门人员构成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全厅实有在职人员384人,其中:行政126人、事业258人(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156人);离退休人员218人,其中离休13人、退休205人。

  第二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财政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公开表(点击打开)

  第三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年初财政批复我厅预算收入173,433.05 万元,其中:原口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70,160.73 万元,占预算收入的98.11%;原预算外转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非税收入3,272.32万元,占预算收入的1.89%。

  2016年年初财政批复我厅预算支出173,433.0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300.50万元,占预算支出的3.06%;教育支出2,984.00万元,占预算支出的1.7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292.33万元,占预算支出的34.19%;医疗卫生支出105,494.50万元,占预算支出的60.83%;住房保障支出361.72万元,占预算支出的0.20%。

  二、收支预算情况具体说明

  2016年财政批复我厅预算收支173,433.05万元,其中:厅本级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14,220.75万元、代管需横向拨付专项经费 159,212.30万元。

  厅本级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14,220.75万元,占总预算的8.20%,包括:基本经费5,784.23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及基本办公经费,占总预算的40.67%;项目经费5,164.20万元,主要是保障各类专项工作的开展,用于会议、培训、调研及信息化建设等专项工作,占总预算的36.32%;非税收入3,272.32万元(其中:用于基本支出32.32万元、项目支出3,240.00万元),主要是各类非税收入的成本性支出等,占总预算的23.01%。

  代管专项经费159,212.30万元,主要是各类民生资金,占总预算的91.80%。

  三、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情况

  2016年我厅“三公”经费预算156.79万元,比上年预算394万元减少237.21万元,下降60.21 %,比上年决算(同口径)245.47万元减少88.68万元,下降36.13%,“三公”经费预算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厅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二是2015年省级行政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我厅清理上缴31辆车;三是财政部门核定的车辆运行维护费未包含我厅部分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购置的车辆运行维护费。其中:公务接待费92.88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0.0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3.91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0.04%。

  为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贵州省省本级因公出国(境)费、公务车购置费财政实行总额控制,不包括在年初预算中,年度间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程序申请财政部门予以追加预算。

  第四部分 各类用于民生方面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我厅财政批复预算中含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的用于民生方面的经费预算159,212.30万元,其中:

  一、教育支出2,984万元,包括:

  (一)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省级资金1,200万元,该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确定)。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对孤残、革命烈士、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及农村计生家庭、复员退伍军人子女,留守未成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各校按照黔财教〔2015〕66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资助管理部门公示的资助程序。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免学费省级资金1,784万元,该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各地各校按照黔财教〔2015〕66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资助管理部门公示的资助程序。

  二、医疗卫生支出105,494.50万元,包括: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配套资金39,225万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7号)文件规定执行的项目,该款项是用于解决我省城镇(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具体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以保障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2016年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每人每年410元,其中:中央补助每人每年292元、地方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18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补助比例安排,剩余部分由市(州)、县(区、市)承担,每年各市州省级配套补助金额均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及当年省级人均补助标准测算。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原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三)按照黔府办发【2002】11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用。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072万元,主要包括:

  (一)“两节”期间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困难在职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400万元,该项资金是在元旦、春节期间对当年认定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困难在职职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分配是根据当年认定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上报的困难在职职工名册,按每人500元计算确定。

  (二)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补助资金15,124万元,包括:

  1.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用补助8,657万元,是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和省委老干局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1〕55号)文件规定执行的项目,主要用于保障省属困难企业离休人员医疗待遇,按照规定,离休人员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据实支付。

  2.省属国有困难(破产)企业离休人员统筹外生活补助资金6,440万元,是根据我省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委老干局 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2015>的通知》(黔经信企改〔2015〕35号)精神,对认定的省属国有困难(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发放津补贴、高龄补助、目标奖、健康补贴费、特需经费和取暖费等统筹外生活补贴,由省社保局按月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发放。

  3.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无工作遗孀医疗补助27万元,是按照《关于解决有特殊困难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孀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省老干通〔2005〕19号)文件规定执行的项目,用于保障离休人员无工作遗孀医疗待遇。

  (三)社会保障及就业补助资金4,482万元,该项资金用于弥补因政策调整变动因素导致的社会保障及就业方面的新增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工作需要进行具体安排,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审核拨付。

  (四)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离休人员医疗费补助资金2,257万元,是按照《关于省监狱、劳教系统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1〕8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项目,主要用于保障省监狱管理局和省戒毒管理局离休人员医疗费用,保障离休人员医疗待遇,按照规定,离休人员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据实支付。

  (五)购买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5,000万元,是用于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用于补助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分配是根据我厅下达各地的公益性岗位封控线指标数计算确定。

  (六)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12,474万元,包括:

  1.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11,700万元,该项资金是根据《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文件规定,对每年及时缴费的参保人员,省级财政根据其所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其中: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选择500-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每人每年20元补贴,选择1000-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补贴进入个人账户,用于今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

  2.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774万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和省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58号),主要解决中央及地方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地方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省属企业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省财政承担,2012年至2016年每年省财政需到位资金774万元,2016年是该项目资金执行的最后一年。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经费及招募费607万元,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招募费及其保险费,其中:1.生活补助费,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拨付;2.商业保险,按300元/人的标准拨付。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省级派遣的见习结束后,省属企事业单位、国家级以及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省引导办提供《关于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费的函》、《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以及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商业保险的发票及保单等资料申请见习补助,由省引导办进行审核后办理一次性拨付。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61.80万元,主要包括:

  (一)政府特殊津贴203.80万元,1991年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给我省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1991年-199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采取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方式,从1995年起新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为一次性发放特殊津贴。

  按照《关于做好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09〕31号),从2009年起,1991年到1994年享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201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与国务院特殊津贴同步开展选拔工作,两年一批,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

  (二)引智项目地方配套经费50万元,为促进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工作在我省的顺利开展,国家外国专家局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向我省下达引智项目并拨付支持经费。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地方必须给予配套引智经费支持,配套经费不低于国家专项经费预算规模”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自2008年起省级财政每年配套省级引智项目经费50万元,一是用于配套国家外专局批复的引智项目经费;二是支持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主要用于外国专家接待费用(含国际差旅费、食宿交通费等)、新品种引进费、品种扩繁、试验转化费、技术培训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实施细则》的执行。

  (三)一村一名大学生农村青年提升学历项目资金146万元,用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青年提升学历的学费补助,每年每生办学补助1,300元。每年下发组织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贵州广播电视大学选拔农村优秀青年提升学历工作的通知,由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及各级电大负责招生、学籍注册及教学管理,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对当期及上一年度的学费补助提出申请,由省引导办对学生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无异议后进行拨付。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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