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5677 | 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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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财政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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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财政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目 录
第一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部门收入总表
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部门支出总表
四、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七、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
八、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第一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和激励政策;负责人才引进中国外、境外人员在本省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保险管理转续政策,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黔(回黔)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医疗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
(十三)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黔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许可及对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四)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厅部门预算汇编单位包括厅属11个独立核算单位和厅机关及省社保局代编代管专项资金预算。11个独立核算单位包括:行政单位2个,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级及省公务员局;参公单位4个,即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就业局、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省人才服务局;其他事业单位5个,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公务员培训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考试院、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三、部门人员构成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全厅实有在职人员395人,其中:行政136人、事业259人(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156人);离退休人员219人,其中离休12人、退休207人。
第二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部门预算
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点击打开)
第三部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部门预算
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1)
2017年年初财政批复我厅预算收入总计179,136.90万元,其中:原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76,388.25万元、原预算外转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收入2,748.65万元。
2017年年初财政批复我厅预算支出总计179,136.9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397.52万元、教育支出2,868.0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119.0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0,357.2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95.15万元。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2)
2017年年初财政批复我厅预算收入总计179,136.90万元,其中:原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76,388.25万元,占预算收入的98.47%;原预算外转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收入2,748.65万元,占预算收入的1.53%。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3)
(一)2017年年初财政批复我厅预算支出总计179,136.9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397.52万元,占预算支出的3.57%;教育支出2,868.00万元,占预算支出的1.6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119.03万元,占预算支出的33.0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0,357.20万元,占预算支出的61.61%;住房保障支出395.15万元,占预算支出的0.22%。
(二)2017年年初财政批复我厅预算支出包括:厅本级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14,222.13万元、代管需横向拨付专项经费164,914.77万元。
厅本级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14,222.13万元,占总预算支出的7.94%,包括:基本支出5,765.48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占总预算支出的3.22%;项目支出5,708.00万元,主要是保障各类专项工作的开展,用于会议、培训、调研及信息化建设等专项工作,占总预算支出的3.19%;非税成本性支出2,748.65万元,占总预算支出的1.53%。
代管专项经费164,914.77万元,主要是各类民生资金,占总预算支出的92.06%。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4)
2017年年初财政批复我厅预算收支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支,因此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与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1)一致,在此就不做重复叙述。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5)
2017年年初财政批复我厅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9,136.9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765.48万元;项目支出170,622.76万元(包括厅自身项目支出5,708.00万元、代管专项经费支出164,914.77万元),主要是各类民生资金,以及保障我厅各类专项工作开展的支出,其中:省本级支出97,328.16万元、补助市县支出73,294.61万元(主要是各类民生资金);非税成本性支出2,748.65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6)
2017年年初财政批复我厅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765.4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119.18万元,主要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核定的在职及离休人员工资、津贴补贴、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等,占基本支出预算的88.79%;公用经费646.30万元,主要是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差旅费等日常办公经费,占基本支出预算的11.21%,行政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已压缩6%统筹用于我省教育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7)
2017年年初财政安排我厅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137.66万元,比上年预算156.79万元减少19.13万元,下降12.20%,“三公”经费预算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二是财政部门核定的车辆运行维护费未包含我厅部分事业单位购置的车辆运行维护费。其中:公务接待费80.72万元,占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0.04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1.94万元,占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0.029%,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厅公务用车保有量32辆(含省公务员局上缴车辆1辆、报废车辆1辆,因2016年手续未完善,账务未核销);因公出国(境)费5.00万元,占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0.003%。
为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贵州省省本级因公出国(境)费(除年初预算已安排的部分)、公务车购置费财政实行总额控制,不包括在年初预算中,年度间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程序申请财政部门予以追加预算。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8)
我厅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573.30万元,主要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二、政府采购情况
我厅在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上报了政府采购预算,但截至预算公开日财政尚未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批复,待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我厅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金额,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厅共有车辆32辆(含省公务员局上缴车辆1辆、报废车辆1辆,因2016年手续未完善,账务未核销);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15台(套)。
四、各类用于民生方面的项目资金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我厅财政批复预算中含涉及教育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用于民生方面的经费预算164,914.77万元,其中:
(一)教育支出2,868.00万元,包括:
1.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省级资金1,200.00万元,该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确定)。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对孤残、革命烈士、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及农村计生家庭、复员退伍军人子女,留守未成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各校按照黔财教〔2015〕66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资助管理部门公示的资助程序。
2.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免学费省级资金1,668.00万元,该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各地各校按照黔财教〔2015〕66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资助管理部门公示的资助程序。
(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0,357.20万元,包括: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配套资金42,770.00万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7号)文件规定执行的项目,该款项是用于解决我省城镇(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具体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以保障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2.省本级医疗保障财政补助资金67,587.20万元,主要包括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原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黔府办发【2002】111号规定,省本级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用。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1,512.81万元,主要包括:
1.“两节”期间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困难在职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400万元,该项资金是在元旦、春节期间对当年认定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困难在职职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分配是根据当年认定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上报的困难在职职工名册,按每人500元计算确定。
2.离休人员及遗孀医疗补助资金13,087.20万元,包括:
(1)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用补助,是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和省委老干局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1〕55号)文件规定执行的项目,主要用于保障省属困难企业离休人员医疗待遇,按照规定,离休人员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据实支付。
(2)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无工作遗孀医疗补助,是按照《关于解决有特殊困难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孀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省老干通〔2005〕19号)文件规定执行的项目,用于保障离休人员无工作遗孀医疗待遇。
(3)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离休人员医疗费补助,是按照《关于省监狱、劳教系统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1〕8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项目,主要用于保障省监狱管理局和省戒毒管理局离休人员医疗费用,保障离休人员医疗待遇,按照规定,离休人员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据实支付。
3.省属国有困难(破产)企业离休人员统筹外生活补贴财政补助资金4,855.20万元,是根据我省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关于印发<2016>的通知》(黔经信企改〔2016〕22号)和《关于印发<2016>的通知》(黔经信企改〔2017〕2号)精神,对认定的省属国有困难(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发放津补贴、高龄补助、目标奖、健康补贴费、特需经费和取暖费等统筹外生活补贴,由省社保局按月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发放。
4.社会保障及就业补助资金4,482.00万元,该项资金用于弥补因政策调整变动因素导致的社会保障及就业方面的新增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工作需要进行具体安排,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审核拨付。
5.购买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5,000.00万元,是用于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用于补助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分配是根据我厅下达各地的公益性岗位封控线指标数计算确定。
6.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12,300.00万元,该项资金是根据《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文件规定,对每年及时缴费的参保人员,省级财政根据其所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其中: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选择500-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每人每年20元补贴,选择1000-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补贴进入个人账户,用于今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
7.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经费及招募费606.10万元,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招募费及其保险费,其中:1.生活补助费,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拨付;2.商业保险,按300元/人的标准拨付。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省级派遣的见习结束后,省属企事业单位、国家级以及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省引导办提供《关于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费的函》、《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以及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办理商业保险的发票及保单等资料申请见习补助,由省引导办进行审核后办理一次性拨付。
8.一村一名大学生农村青年提升学历项目资金146.90万元,用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青年提升学历的学费补助,每年每生办学补助1,300元。每年下发组织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贵州广播电视大学选拔农村优秀青年提升学历工作的通知,由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及各级电大负责招生、学籍注册及教学管理,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对当期及上一年度的学费补助提出申请,由省引导办对学生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无异议后进行拨付。
9.“三支一扶”计划人员生活补助省级配套经费658.41万元,“三支一扶”计划指的是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是根据国家人事部2006年颁布的第16号文《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目的在于为高校毕业生向基层单位落实就业问题提供具体的指导和保障,该项资金是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计划的省级人员经费,原则上按各市州所占人员比例划分。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76.76万元,主要包括:
1.政府特殊津贴113.76万元,1991年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给我省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从1995年起,政府特殊津贴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原1991年到1994年按月享受方式不变,从1995年起新增享受人员为一次性发放奖励。
(1)按照《关于做好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09〕31号),从2009年起,1991年到1994年享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实行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与国务院特殊津贴同步开展选拔工作,两年一批,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
2.引智项目地方配套经费50.00万元,为促进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工作在我省的顺利开展,国家外国专家局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向我省下达引智项目并拨付支持经费。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地方必须给予配套引智经费支持,配套经费不低于国家专项经费预算规模”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自2008年起省级财政每年配套省级引智项目经费50万元,一是用于配套国家外专局批复的引智项目经费;二是支持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主要用于外国专家接待费用(含国际差旅费、食宿交通费等)、新品种引进费、品种扩繁、试验转化费、技术培训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实施细则》的执行。
五、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2011001科目(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七)2011002科目(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八)2011004科目(政府特殊津贴):指与政府特殊津贴相关的支出。
(九)2011008科目(引进人才费用):指用于引进外国专家补助、引智成果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十)2011010科目(公务员履职能力提升):指用于提升公务员履职能力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一)2011012科目(公务员综合管理):指用于公务员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十二)2011050科目(事业运行):指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十三)2011099科目(其他人力资源事务支出):指其他人力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四)2050303科目(技校教育):指工业、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支出。
(十五)2080101科目(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六)2080102科目(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七)2080104科目(综合业务管理):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综合性管理事务支出。
(十八)2080106科目(就业管理事务):指就业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九)2080109科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支出。
(二十)2080111科目(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支出。
(二十一)2080505科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二)2082602科目(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指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三)2089901科目(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四)2101199科目(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指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2101204科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指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六)2210201科目(住房公积金):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