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为职称评审“松绑”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等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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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为职称评审“松绑”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等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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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为职称评审“松绑”

在制度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机制、管理服务方式等方面均有重大调整

今年起,我省职称评审有重大调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行详细解读。《意见》已在5月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提出了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主要措施。这表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将发生重大变化。

职称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

各职称系列均设初级、中级、高级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职称制度体系,《意见》在完善职称系列、健全职称层级设置、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完善职称系列上,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在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

在健全职称层级设置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同时,探索在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文化创意、绿色食品、信息技术、生态环保、医药健康等战略新兴产业设置职称评审专业。

在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上,根据国家确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职称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

学术造假“一票否决”

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上,《意见》提出,要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同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在职称评定中“唯论文论”曾经是不少人的痛。《意见》明确,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同时,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

根据《意见》,对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也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专业和岗位需要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职称评价机制进一步创新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

在创新职称评价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另外,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可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价后,根据其实际水平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根据《意见》,我省将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同时,在黔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意见》还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进一步紧密结合

专业技术人才看重继续教育情况

根据《意见》,我省将着力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将专业技术人才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审职称和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同时,继续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对长期扎根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年度考核连续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任职年限和学历要求。

另外,省、市级医疗卫生、教育、农业机构专业技术人才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累计服务1年以上;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累计服务2年;县级医疗卫生、教育、农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乡镇累计服务满1年以上。

管理服务方式进一步改进

加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力度

《意见》明确,我省将进一步加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力度。市(州)要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民营经济组织人才、服务三农行动农技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并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大型企业。

同时,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另外,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承诺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和投诉核查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记者 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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