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省公务员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省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分为:公开道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四类。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不按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5.对拟公开的信息未进行保密审查,造成信息失密的;
6.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批准的信息的;
7.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8.没有认真执行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9.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10.不受理、不答复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11.拒绝、阻扰、干扰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2.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五、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
六、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
七、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