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公务员局网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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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公务员局网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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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省公务员局发布的信息及时、规范、准确和一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布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逐步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及时准确编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程序审核后向省政府办公局(电子政务处)提供信息。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谁保存、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信息。各单位制作的信息,由各单位履行相关程序后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信息公开职权发生撤销或者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单位负责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统计信息等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在公开该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时,除涉密信息外,我局应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我局在拟公开前,应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二条 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我局在拟公开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向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信息的名称和文件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征求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若认为仍需明确答复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若与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对于擅自发布信息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十七条 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我局应及时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对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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