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着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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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着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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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文件精神,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争议案件管辖和受理、依法处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其他争议案件处理、加大终局裁决工作力度、保全和执行程序衔接、证据认定衔接和裁判分歧沟通以及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等八个方面,依法提出指导意见,着力推动全省各地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有利于协同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简便、高效、灵活的制度优势和司法在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有利于促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服务效能,和促进优化劳动用工及人才发展的法治环境。

《意见》强调,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自行发布其他的裁审工作规则或案件处理意见。对于在裁审工作实践中发现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可能影响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应当及时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指出,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申请仲裁,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提出仲裁申请;对申请人有证据确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依法就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应当区别情形分别处理;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证据保全措施,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执行。

《意见》要求,各地人民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重大裁判分歧等方面要进行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轮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工作形势;要建立完善简便有效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机制;要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能力;要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案件审理白皮书等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依法理性维权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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